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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2017年度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02-11 14:48:19 【 字体:

张残联字[2017]40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卫计委,项目执行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研究决定继续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持残疾人证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二、定点医院

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涿鹿县康宁医院、怀来县精神病专科医院、怀来安定医院。

三、救助标准

由于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扩大及其他各项救助政策的实施,将原每人每年4000元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4000元,不设下限。根据住院期间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在此限额内给予补贴,即优先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不足部分再使用精神病住院救助项目资金。随着诊疗水平的提高,将原要求的住院周期不低于3个月调整为不低于1个月。

四、救助对象及原则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张家口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2)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乡低保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困难证明;(3)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确实需要住院治疗;(4)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五、工作流程

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2.确定定点医院。市残联、市卫计委联合确定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

3.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生推荐,填写《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1),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区残联、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后下发《张家口市2017年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附表4),每份住院通知单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年内有效。

4.住院就医。受助对象持有效的《张家口市2017年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定点医院签署《张家口市2017年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并负责填写《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附表2);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5.费用结算及经费拨付。项目定点医院应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在指定时间内,凭救助对象的《张家口市2017年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与定点医院所在县区残联进行核对,县区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直接拨付至定点医院或定点医院所在县区残联。

6.登记与统计。项目执行县区残联负责组织定点医院年底集中填写一次《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附表3),录入并通过台账汇总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市残联。

六、有关要求

1.各县区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及各项目执行医院要严格项目管理和服务流程,共同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建档立卡。

2.已完成2016年救助任务的各县区残联可继续开展摸底调查,审核确定受助人员并安排入院治疗。

附件

1.《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

2.《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

3.《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

4.《张家口市2017年度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张家口市财政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 19 日

附表1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市、县区残联存档。

附表2


说明:1”中划“ 2.本表由定点医院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院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上报县区残联。

附表3

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