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残联〔2017〕16号),特制定《张家口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各级党委和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在张家口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市、县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市、县区卫计委及相关指定医院负责残疾评定工作。
市、县区残联、卫计委共同指定的具有评定、复评资质的市、县区级专业医院,要经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后,才能作为残疾评定复评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
第七条 县区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组织、填发相关表格、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信息输入上报中省残联专门管理系统,制发残疾人证,并负责本级档案的永久管理。市残联负责各县区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市、县区残联残疾人证工作共同接受中省残联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 市卫计委指定的市、县区级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医院,要认真组织安排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组建专门机构,安排政治素质高,具有较高专业资质的专家专职专岗做好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并负责评定流程、各医院评残管理规定的制定,各评残医院要在医院显著位置标明指定评残科室和评残专家,开展本县区残疾评定工作。
第九条 市残联、市卫计委共同商议,成立张家口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下设残疾评定专家小组,对市级、县区级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资质共同审核。各县区残联、卫计委成立相应的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县区的残疾评定工作。经市残联、市卫计委商议,因目前各县区不具备精神和智力残疾评定条件要求,精神和智力残疾评定仍由市级机构进行评定。
其他残疾评定,如县区级医院没有或不具备相关残疾评定条件的,仍要保留市残联、市卫计委原指定的市级医院作为残疾评定医院。
第十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十一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
1、首次申办。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三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办理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2、委托办理。本人确因病残不能到县区残联办证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件材料及乡镇(街道)残联盖章的核实意见表(乡镇或街道的理事长签名),到县区残联办理。未成年残疾人、精神病住院的残疾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
(二)受理:县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和乡镇(街道)残联意见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申请评定的残疾类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在表格照片上加盖县区残联印章后,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到指定的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市、县区残联、卫计委共同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及专业评定医师,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现状及功能障碍程度等,要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认真进行评定,作出准确、规范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字体清楚填写《残疾评定表》,由专业评定医师和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区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或公共网站等平台、窗口,使用统一的公示模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意见由乡镇(街道)残联反馈至县区残联。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对本市辖区内长期居住在非户籍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同意,可在长期居住地县区残联、卫计委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后,再将相关评定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由所在地残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四)审核、批准:县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人将指定医院出具的有效《残疾评定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对评定结论有异议或在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县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要依据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一致的,准予办证。核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一是按照申请人的意愿申报上一级残疾评定委员会复议评定,二是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对边远地区及重度残疾人办证难的问题,应开展上门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第十三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要逐一注明。
第十四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它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医院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残联组织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确因功能缺失或康复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上一级市、省级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新的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已办理残疾人证的,原则上1年内不予变更残疾等级。办证时间满一年且不足三年申请变更的必须由市、省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小组进行评定。
期满换领、遗失补发、污损换领残疾人证时,对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遗失补发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区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区级残联要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密封后交于持证人,并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区级残联转出的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区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区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登记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复评;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要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证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有序、合法、有效开展。市残联、市卫计委决定建立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专业人员培训制度、随机抽查制度等内容。
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区残联、卫计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原则,对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出现的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岗位责任制度:市、县区残联、卫计委要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残联〔2017〕16号)要求,依据工作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职责要明确到岗到人,制度要在专栏中公开。评残医师必须要持证、挂牌上岗,无证、无牌一律不得参与评残工作。
专业培训制度:市、县区残联、卫计委要完善专业评残医师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评残医师业务能力、严肃评残工作纪律、强化为残疾人服务意识。凡是首次上岗的评残医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市、县区残联、卫计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的监管力度,通过明察暗访、残疾人评价平台等方式,深入评残机构,督促评残医院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残疾评定工作。评残医院要做好评残科室分布指示牌、评残流程图、评残时间等公示工作。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和上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随机抽查制度:市、县区残联、卫计委对相关评残医院评残工作每季度至少要抽查一次,按照已办证5%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残疾等级或接到群众举报不符合发放残疾人证的,随时向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查鉴定。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标准的残疾人证进行注销,同时按照《张家口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残疾人证等级评定工作制度:一是各级评残机构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管理,规范开展评残工作。要对外公示评残时间、流程、评残科室、评残专家等相关信息,使评残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要求开展残疾评定工作。评定结果要客观、公正、准确。评定表上的每一小项都要认真填写、划勾,评定表上的评定意见要详细清楚,依据充分,不得缺项、漏项。评残结论要规范、准确、明晰,字迹清楚可识别,切忌简单、潦草难辨。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评残医师的管理。县区残联、卫计委要坚持对各自办证工作人员、评残医院、评残医师资质年审制度,办证工作人员、评残医院、评残医师调整一定要执行市、县区残联组联部、卫计委医政科审批备案制度。同时,特别严禁医师跨类别、跨专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每个类别的评残医师不少于2名。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市卫计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