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残联: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8号)规定,为加快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残疾人意外伤害负担,增强残疾人抗拒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我市城乡残疾人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特制定《张家口市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8日
张家口市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范畴
1、投保人: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保险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中标保险机构;
3、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签订前本市所有持证残疾人;
4、投保方式:实行团体购买的参保形式;
5、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费标准
保费及参保人数:全市持证残疾人约12万人;保险费预算总额150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持证残疾人的增长,再逐步提高财政预算水平和保险赔偿标准。
三、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障内容
(一)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和意外导致残疾类别增加或残疾等级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主要指:一是由于不可控制的、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交通事故、高空坠落物造成伤害等);二是因自身因素不小心造成的事故(如骑车摔倒、爬楼梯跌倒、不小心被开水烫伤等)。
家庭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名下的家庭财产。主要指:一是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是室内装潢;三是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以上财产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1)火灾、爆炸;(2)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个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是被保险人遭受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保障金额
1、意外身故赔付15000元/人;
2、意外导致残疾类别增加或残疾等级提高赔付5000元;
3、家庭财产保险赔付3000元;
4、个人责任保险赔付2000元;
5、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按保险公司中标价格赔付,最高赔付天数120天。
四、责任免除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二)家庭财产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8、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10、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个人责任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8、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9、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10、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1、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13、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1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17、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
每次保险缴费的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自当年度招投标确定承保公司并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安排的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金中列支。确定承担本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与市残联签订保险协议后,在5日内由市残联将保费拨付保险机构。
七、承担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有爱心;
2、公司正式营业三年以上,业绩明显,发展后劲足;
3、三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社会诚信度高;
4、承担较大赔付额度能力强;
5、张家口市辖区有分支机构,业务涵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程序短,手续简便,赔付资金到位快。
八、特别说明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按照保险业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包含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两者缺一不可。
九、组织领导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张家口市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本办法由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